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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康法代理顾问单位应诉美容院套餐退款纠纷案件胜诉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6-03|浏览量:60|来源:本站
【大象康法】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代理顾问单位应诉美容院套餐退款纠纷案件胜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团···
大象康法代理顾问单位应诉美容院套餐退款纠纷案件胜诉

【大象康法】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代理顾问单位应诉美容院套餐退款纠纷案件胜诉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团队近期代理顾问单位参与一起美容院套餐退款纠纷案件,已获得胜诉判决。


该案中,2023年3月,原告在我方(美容医院)支付治疗费 52000 元,我方(美容医院)为原告提供治疗项目: 直播-全面部除皱三年卡、特价-伊婉 C-1m1-1 支、嗨体2.5ml、Baby Lip口周年轻化(轻度 )、M22 全模式、全麻体检费、水光针配方、特价-伊婉 V、PRP水光。

3月23日,原告到我方(美容医院)进行部分治疗项目,并在注射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随后,原告微信联系我方(美容医院)工作人员,因其个人原因要求退款,我方(美容医院)工作人员回复原告退不了,且回复其包的是年卡,并且两个项目已经消耗了,当时已经告诉过原告是整体打包的套餐。

后续,双方就此事产生争议,原告便把我方(美容医院)诉至法院。


本团队接手案件后,根据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要点,认为我方(美容医院)履行了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一般不能要求退款。

后续,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我方(美容医院)之间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向我方(美容医院)支付了52000 元美容服务费,我方(美容医院)应按约定向原告提供相应的美容服务。

关于原告主张我方(美容医院)存在欺诈、其是基于重大误解作出的意思表示,应解除双方合同的观点。法院认为,结合我方(美容医院)提交的门诊病历及医师资格证书及原告与我方(美容医院)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视频,可看出我方(美容医院)为原告提供的美容服务符合医疗规范,且原告对费用是明知的,也实际接受了部分美容服务。同时,对于贷款分期取消的情况我方(美容医院)工作人员也告知过原告,原告也同意取消贷款分期,原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原告的上述观点法院不予采信。

因原告主张的欺诈不成立,原告订立合同是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未对合同解除进行过约定,原告也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原告解除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其已将《合同解除通知书》邮寄送达给我方(美容医院),合同应于我方(美容医院)签收之日解除的观点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退还 52000 元美容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价款是套餐价、不退不换,原告对此是知晓的,且系原告自身原因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主张退款并无依据,故对原告主张退还 52000 元美容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贴士】

伴随着市场的发展,医疗美容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无论是从企业合规、医生聘用还是股东权益、知识产权、纠纷争议解决、投融资及并购等方方面面,都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支撑。

企业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才能够更好地帮助企业控制潜在的法律风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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