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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和变更生产场地审批事宜的通知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3-21|浏览量:145|来源:药品条例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均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行为。销售假药劣药从重处罚情形主要包括:···
关于药品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和变更生产场地审批事宜的通知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均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行为。销售假药劣药从重处罚情形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一、销售假药劣药从重处罚的情形

1.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2.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劣)药的;

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劣)药的;

4.生产、销售假(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5.生产、销售假(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方面

1、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刑法》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2、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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