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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男子入院两个月左右死亡,医院因过错赔33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5-30|浏览量:78|来源:本站
【亲办案例】男子入院两个月左右死亡,医院因过错赔33万余元脑脓肿指由化脓性细菌引起的脑组织的化脓性感染。病原可分为耳源性、鼻源性、血源性、隐源性或损伤性。主要表现为隐性感染、颅内压增高及脑局灶性症状和体征。【案情简介】2022···
【医疗过错】男子入院两个月左右死亡,医院因过错赔33万余元

【亲办案例】男子入院两个月左右死亡,医院因过错赔33万余元

脑脓肿指由化脓性细菌引起的脑组织的化脓性感染。病原可分为耳源性、鼻源性、血源性、隐源性或损伤性。主要表现为隐性感染、颅内压增高及脑局灶性症状和体征。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4日,王某因“头痛10天,肢体无力7小时”,至A医院就诊,初步判断:1.右侧基底节区占位病变,脑脓肿可能,胶质瘤待排;2.脑水肿;3.脑疝;4.胸腔积液;5.肺部感染:细菌性肺炎可能;6.肛周感染,脓肿可能。

王某入院后,A医院予行相关检查,明确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区脑脓肿并破入脑室系统,合并右侧颞叶脓肿,予抗感染治疗。

6月28日,A医院予王某床旁局麻下行“腰椎穿刺脑脊液动力检查+经腰椎穿刺,腰大池置管外引流术”。

8月10日,A医院予王某行“经内镜下脑室探查、冲洗十Ommaya管置入术”,术后每日经该储液囊在脑室内鞘内注射抗生素,并经腰大池向外引流冲洗。A医院发现王某肛门左侧皮肤红肿,暂波动感不明显,考虑保守治疗。

8月20日,王某肛周皮肤波动感强烈,A医院予床旁行肛周脓肿切开引流术。

9月13日1时34分左右,王某出现呼吸快、心率快,A医院予甲泼尼龙琥珀酸钠80mg+氯化钠100ml静脉滴注,呋塞米20mg静脉推注脱水利尿,右美托咪定微量泵入。

当日06:40王某出现全身抽搐,口吐白沫,持续时间约2分钟左右,A医院予丙戊酸钠静脉推注,甘露醇快速静脉滴注,随之王某出现呼吸心跳骤停,血压下降。

9月13日8时12分,王某宣告抢救无效,临床死亡。


【维权过程】

因为头痛入院,做了手术后,人就这么没了,王某家人难以接受。为了弄清楚家人的死亡和医院到底有没有关系,王某家属找到我们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希望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弄清楚医院存在的问题。

我们马上组织对病历资料资料进行了评估,发现A医院确实存在问题。

通过对“A医院为王某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A医院的诊疗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A医院对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未按医疗原则定期更换气管内套管,增加了发生气道阻塞的风险;(2)对王某病情发生的变化重视不够,未及时向上级值班医生报告,也缺乏对病情进行分析判断、处置措施的记录;(3)在王某突发抽搐、呼吸、心跳骤停时,未请多学科会诊协助抢救,亦存在抢救措施不到位;(4)王某病情出现变化时与病人家属沟通、告知不到位,存在告知义务履行不足。

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为王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过错与王某损害后果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过错责任参与度为次要原因,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以后,法院酌定A医院承担30%的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家属因其亲属王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327547.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两项共计337547.25元。

二、驳回王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在本案中,有一个争议的焦点,王某家属主张由A医院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而法院最终判决赔偿1万元。那么,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有相应的标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再根据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本案中,法院结合A医院的过错责任程度,酌情认定A医院赔偿王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


【小贴士】

会诊是一个短时间完成的诊疗协商过程,为便于受邀会诊医师尽快并准确了解会诊患者的病情,请求会诊人员应向受邀会诊医师介绍患者基本情况和诊疗过程,并清晰、准确表明会诊目的、会诊要求,以便提高会诊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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