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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可以做?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6-04|浏览量:95|来源:本站
【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可以做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医疗损害、意外事件等频发,都会造成人们不同程度的受伤,当后期涉及到保险理赔、工伤理赔、医疗损害理赔等民事纠纷赔偿时,往往会涉及到伤残鉴定,而在具体鉴···
【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可以做?

【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可以做

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医疗损害、意外事件等频发,都会造成人们不同程度的受伤,当后期涉及到保险理赔、工伤理赔、医疗损害理赔等民事纠纷赔偿时,往往会涉及到伤残鉴定,而在具体鉴定过程中,伤残鉴定往往需要按照流程进行。

那么,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可以做呢?其鉴定流程是什么呢?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要根据患者的恢复情况综合决定,根据相关标准,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因此,如果只涉及原发性的损伤,可在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如果涉及并发症等复杂情况时,一定要在治疗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一般为伤后3个月左右,涉及复杂的损伤和案件,可以延期伤后恢复时间。

一、伤残鉴定的概念

伤残鉴定(又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分为一至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目前常使用的标准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鉴定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二、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三、伤残鉴定部门

根据引起伤残的原因及伤残鉴定鉴定的用途,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的鉴定部门进行伤残鉴定。

1.社会司法鉴定机构

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在司法厅注册登记的公共法律服务鉴定中心,当事人可按照程序委托、缴费进行司法鉴定。常使用的标准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需要进行工伤认定时,当事人可向当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按照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工伤认定,目前使用的鉴定标准是《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3.公安机关的鉴定中心

公安机关有自身的鉴定中心,当涉及刑事案件,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公安机关的鉴定中心也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但只涉及刑事案件。目前使用的标准主要是2016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四、伤残等级鉴定的费用

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鉴定的收费标准采用按鉴定项目进行收费,不是按照伤残等级的严重程度进行收费,因此1-10级伤残鉴定的收费标准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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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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