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假药劣药处罚措施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3-21|浏览量:133|来源:药品条例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对于违法的当事人,国家卫生部门和工商部门会做出行政处罚。犯罪的,由法院审理判决。因此,生产假药劣药处罚措施可以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假药劣药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2、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劣)药的;
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劣)药的;
4、生产、销售假(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5、生产、销售假(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生产假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综上所述,假药劣质药品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危害很大,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生产假药劣药处罚的,处罚措施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不同而不同,轻的处罚可以是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严重的可以对当事人治安拘留或者刑事处罚。在刑法中有专门的条款规定,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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