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鳞癌患者创面清创术后未见好转,多次术后仍死亡!赔34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4-29|浏览量:118|来源:本站鳞癌患者创面清创术后未见好转,多次术后仍死亡!医院因过错赔34万余元
鳞癌是来源于支气管上皮的一种恶性上皮性肿瘤,可表现角化和/或细胞间桥特征。包括梭形细胞癌,是最常见的类型,约占原发性肺癌的35%-45%。
【案情简介】
朱某因左侧颞部鳞癌,在A医院行左面部鳞癌放疗、激光治疗后,创面形成溃疡不愈,合并渗出感染,于2020年1月8日,到B医院整形外科行面部鳞状细胞癌扩大切除术(为皮瓣移植做准备),切除面积为7.6×5.7cm,局部换药包扎,后因疫情没能做皮瓣转移修复。
2020年4月1日,行创面清创VSD手术,4月8日,行面部清创+局部皮瓣转移修复术,术后第三天发烧39.0°C,皮瓣远端血运差,伴有黄色渗出物。多次门诊换药一个多月后住院,于5月28日行面部清创+头皮局部皮瓣转移修复术,术后皮瓣坏死,手术创面左眶及头部颅骨外露。
同年11月4日,行面部清创+左上肢带蒂皮瓣转移术修复创面。11月17日,行头面部清创+带蒂皮瓣断蒂修整术,清除皮瓣远端缺血组织以及头面部创面坏死组织。
2021年2月20日,患者因重症肺炎、头面部软组织大面积缺损溃烂、左眼球外露、呼吸循环衰竭,死于B医院。
患者死亡后未做尸检。
【维权过程】
为了弄清楚家人的死亡和B医院到底有没有关系,朱某家属便将B医院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鉴定,得出鉴定意见:B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朱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为同等原因程度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并请法庭在本次技术评价立场基础上,结合庭审情况以及被鉴定人死亡后未经尸体解剖检验的法律责任归属,综合确定医院的民事过错责任程度及损害赔偿程度。
被鉴定人朱某的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至死亡前一日。
最终,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后,法院酌定B医院承担50%的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B医院赔偿朱某家属(因朱某死亡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85082.94元的50%即292541.47元;
二、B医院赔偿朱某家属(因朱某死亡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三、驳回朱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续,B医院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释法】
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之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中的“术前讨论制度”规定,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
术前讨论的范围包括手术组讨论、医师团队讨论、病区内讨论和全科讨论。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本科室开展的各级手术术前讨论的范围并经医疗管理部门审定。全科讨论应当由科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患者手术涉及多学科或存在可能影响手术的合并症的,应当邀请相关科室参与讨论,或事先完成相关学科的会诊。
在本案中,审查医方2020年1月8日手术记录单,综合医方的几次术前讨论,未见到术前、术中相关创口涂片或分泌物细菌培养记载以及抗生素使用,不利于感染灶控制及局部肉芽组织生长。应认为医方术前讨论方案论证不充分,手术时机选择不够恰当,是手术失败主要原因。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鳞癌患者,要争取早期手术。对较大肿瘤及分化良好者,首选手术切除,切口要注意广度和深度,手术后照X线,切除标本送病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