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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失误】赔71万!反复腰部及右下肢麻痛入院,治疗2年后成六级伤残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4-17|浏览量:149|来源:大象康法案例库
【亲办案例】赔71万!反复腰部及右下肢麻痛入院,治疗2年后成六级伤残医学注解:腰椎间盘突出症是较为常见的疾患之一,主要是因为腰椎间盘各部分(髓核、纤维环及软骨板),尤其是髓核,有不同程度的退行性改变后,在外力因素的作用下,椎···
【手术失误】赔71万!反复腰部及右下肢麻痛入院,治疗2年后成六级伤残

【亲办案例】赔71万!反复腰部及右下肢麻痛入院,治疗2年后成六级伤残

医学注解:腰椎间盘突出症是较为常见的疾患之一,主要是因为腰椎间盘各部分(髓核、纤维环及软骨板),尤其是髓核,有不同程度的退行性改变后,在外力因素的作用下,椎间盘的纤维环破裂,髓核组织从破裂之处突出(或脱出)于后方或椎管内,导致相邻脊神经根遭受刺激或压迫,从而产生腰部疼痛,一侧下肢或双下肢麻木、疼痛等一系列临床症状。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4日,王某因“反复腰部及右下肢麻痛10年,再发加重半月”,至A医院就诊,门诊以“腰椎间盘突出症”收住入院。入院诊断:1.腰椎间盘突出症;2.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3.双膝关节骨性关节炎;4.胆囊息肉;5.肾结石;6.慢性乙型肝炎;7.慢性鼻窦炎;8.慢性胃溃疡;9.慢性支气管炎;10.肝肾囊肿;1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7月6日,A医院在局部麻醉下对王某行“腰椎间盘微创消融手术”。术后安返病房。

手术后当晚22时9分,王某因饮水后剧烈呛咳,续而感到胸口闷、胀痛明显,腰部疼痛。脐以下平面浅感觉减弱,双下肢运动减弱,双下肢肌力Ⅰ-Ⅱ级,于7月7日00时12分,在局部浸润麻醉下行“经左L3/4椎间孔硬膜外血肿穿刺引流术”。

当日04时58分,行T10/11棘突间硬膜外穿刺血肿引流术。09时20分,在全麻麻醉下行“经后路胸腰段椎管探查、血肿清除手术”。(A医院7月7日为王某所行手术,并未进行术前告知,无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等病历资料。

后王某继续住院治疗至2018年12月28日。

2019年1月4日,王某再次至A医院处住院治疗,2019年12月26日出院,出院诊断:1.双下肢不完全性截瘫;2.胸腰段椎管内血肿椎板减压血肿清除术后;3.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4.双膝关节骨性关节炎;5.胆囊息肉;6.肾结石;7.慢性乙型肝炎;8.慢性鼻窦炎;9.慢性胃溃疡;10.慢性支气管炎;1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出院后,王某仍于A医院处康复治疗,2021年7月11日离开A医院。


【维权过程】

反复进出医院进行治疗,却越来越严重。因为未能与A医院协商妥当,于是王某及其家属便找到我们大象康法服务中心,想要在我们的帮助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依照惯例,我们组织医学和法学专家团对病历资料进行了评估,发现A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于是便接受了王某及其家人的委托。

诉至法院以后,法院委托a司法鉴定中心对“A医院对王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若存在过错,申请人的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用、护理依赖程度、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

1、A医院对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①“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不规范,未明确具体节段;②围手术期未停用血小板聚集抑制剂硫酸氢氯吡格雷片,违反药物使用原则,增加了手术后出血风险;③未在手术室行“经T10/11棘突间硬膜外穿刺血肿引流术”,违反诊疗规范;④未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书写“腰椎间盘微创消融手术”的手术记录、“经T10/11棘突间硬膜外穿刺血肿引流术”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及手术记录;⑤对替代治疗方案(保守治疗)沟通、告知不充分。

2.A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围手术期未停用血小板聚集抑制剂硫酸氢氯吡格雷片,违反药物使用原则,增加了手术后出血风险;未在手术室行“经T10/11棘突间硬膜外穿刺血肿引流术”,违反诊疗规范)与王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A医院承担同等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大小为50%左右。A医院诊疗过错中存在的过错(“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不规范,未明确具体节段;未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书写“腰椎间盘微创消融手术”的手术记录、“经T10/11棘突间硬膜外穿刺血肿引流术”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及手术记录;对替代治疗方案(保守治疗)沟通、告知不充分)与王某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3.王某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

4.王某目前每年的后期治疗需人民币12000元;

5.王某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

6.王某营养期评定为730日。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以后,法院酌定A医院承担50%的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各项损失人民币68247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14505元、鉴定人出庭费用1290元;

二、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A医院7月7日为王某所行手术,并未进行术前告知,无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等病历资料,且造成了明确的损害后果,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近年来,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患者越来越多,因发病突然,易对日常生活带来很多困扰。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脊柱的稳定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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