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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腰痛伴双下肢疼痛入院治疗,3天后死亡!医院承担同等责任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4-23|浏览量:105|来源:本站
医疗注释:椎管狭窄(spinal stenosis)是各种原因引起椎管各径线缩短,压迫硬膜囊,脊髓或神经根,从而导致疼痛、麻木、肢体无力、跛行、大小便障碍等一系列神经功能障碍的一类疾病。【案情简介】2019年6月3日11:30,刘某主因腰痛伴双下···
【医疗过错】腰痛伴双下肢疼痛入院治疗,3天后死亡!医院承担同等责任


医疗注释:椎管狭窄(spinal stenosis)是各种原因引起椎管各径线缩短,压迫硬膜囊,脊髓或神经根,从而导致疼痛、麻木、肢体无力、跛行、大小便障碍等一系列神经功能障碍的一类疾病。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3日11:30,刘某主因腰痛伴双下肢疼痛1周,入A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诊断记载:“腰椎管占位?腰椎间盘突出症,椎管狭窄”。

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检验,予以对症止痛、营养神经及脱水等对症治疗,腰痛症状有所改善,但刘某出现短促呼吸,血氧饱和度下降,伴心率加快、血压增高,予以口服倍他乐克后症状无明显改善,伴喘憋,端坐呼吸……急请心内科会诊后予以强心、利尿等对症治疗后效果不佳,建议肾内科及ICU进一步诊治明确诊断。

向患者及家属交代目前病情危重,需要转至SICU抢救,患者家属知情并同意诊治意见。

入科后即刻予以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呼吸IPPV模式……向患者家属交代病危,即刻下深静脉置管,监测中心静脉压,静脉补液、抗感染、抑酸、止痛、化痰、强心、利尿等对症治疗,维持生命支持治疗。

患者昏迷,病情始终危重,6月6日14:20开始心律血压下降,急查心电图,增加静脉去甲肾上腺素泵入剂量,于14:26患者突发心跳骤停,即刻予以胸外按压,同时静脉推注肾上腺素2mg,多次推注肾上腺素后,予以心脏电除颤,但患者心律始终未见任何反应……

经过1个多小时抢救,静推肾上腺素共27mg,心脏电除颤5次,但患者心律始终为零,血压血氧始终测不到,双侧瞳孔散大到边,对光反射消失,心电图呈等电位线,2019年6月6日15:30宣布抢救失败,患者死亡。

6月6日18:03死亡记录“死亡原因:感染性休克。死亡诊断:感染性休克、呼吸衰竭、心功能衰竭、急性心肌炎、心源性休克、急性肾功能衰竭、肝功能不全、代谢性酸中毒、右侧胸腔积液、低蛋白血症、凝血功能异常、肺炎、电解质代谢紊乱、消化道出血、腰椎管良性占位、腰椎间盘突出症、椎管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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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过程】

经刘某家属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该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综合分析如下:

一、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1.关于诊断。2019年6月3日腰椎核磁可见“腰3硬膜外占位,腰1-骶1右侧竖脊肌及皮下软组织水肿,范围较2019年5月31日明显增大,未见医方对腰部软组织异常改变进行诊断和鉴别诊断,认为医方对患者病情注意义务不足,存在过错。

2.关于治疗。(1)根据患者2019年6月4日血常规检查白细胞数值升高、血沉增快等,结合其腰椎影像学改变,医方未能及时考虑患者存在感染可能并及时请相关科室进行会诊,提出相应的治疗方案,存在过错。(2)2019年6月5日10:06医嘱显示“请院内会诊”,至2019年6月5日16:40方行心内科会诊,会诊意见仅予以抗心律失常药物,无其他治疗和方案,认为医方未能积极排除病因且针对感染的治疗措施采取不够及时,延误病情最佳诊治时机,存在过错。

3.关于告知。患者2019年6月4日至6月6日期间病情急剧变化,在短时间内即出现了多脏器功能衰竭,病程凶险,医方在2019年6月6日8:23告病危后未就病情严重程度及转归再次进行告知,仅在病程中有所记录,认为医方告知不充分,存在不足。

4.关于七叶皂苷钠及氟比洛芬酯注射液等药物的应用。患者入院后医方给予七叶皂苷钠及氟比洛芬酯注射液,具有适应症。但患者6月4日检查提示肾功能异常后,医方仍继续使用氟比洛芬酯注射液,该药物的禁忌症为严重肝、肾功能障碍,可能加重患者肾脏负担,医方用药存在不足。

二、医方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根据本案患者的病情发生发展过程,结合其影像学改变、白细胞升高、高热等表现,认为其腰部软组织影像学异常改变符合感染××灶表现,且最终经血液细菌培养证实其存在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故患者死亡原因符合感染性休克,且其发病后临床表现隐匿,病情进展迅猛,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其死亡为自身疾病的转归。但医方对患者入院后的病情及影像学检查异常情况未予以高度重视,未能及时进行鉴别诊断和采取及时有效的治疗,从某种程度上使患者错过了最佳的救治时机,故患者感染性休克死亡为多因一果,综合考虑医方过错、自身疾病等因素认为: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上述过错与其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为宜。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判定A医院对其过错诊疗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A医院赔偿刘某家属医疗费4182.35元、交通费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250.33元、营养费75元、丧葬费18969元、死亡赔偿金548217.5元、鉴定费7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二、驳回刘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方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椎管狭窄术后注意事项:

(1)术后患者要佩戴颈托、腰围保护4-6周,翻身时要呈脊柱呈一体,轴位翻身。避免过度活动使内置物松动。

(2)术后加强四肢活动,防止神经根粘连,再次疼痛。

(3)密切观察四肢活动情况和感觉异常改善情况,如患者出现下肢疼痛加重,可行激素及神经营养等治疗。肢体疼痛可使用非甾体类抗炎药治疗。

(4)卧床及肢体活动障碍的;需加强被动活动,避免静脉血栓形成,必要时需下肢泵促进循环。排尿困难患者需加强尿道护理,防止尿路感染。

(5)出院后适当腰部负重,适度加强腰背部肌肉力量,可做游泳及瑜伽等锻炼,仍存在神经症状者可行高压氧等神经康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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