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医疗纠纷 >> 法律法规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3-12|浏览量:142|来源: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5月5日 国卫规划发【2014】24号)第一条 为规范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工作,促进人口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5月5日 国卫规划发【2014】24号)

第一条 为规范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工作,促进人口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所涉及的人口健康信息的采集、管理、利用、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口健康信息,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人口基本信息、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等人口健康信息。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健康电子信息,与纸质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应当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属地管理、责权一致,保障安全、便民高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下同)是人口健康信息主管部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全国人口健康信息发展规划和管理规范,统筹指导全国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含中医药服务机构,下同)负责人口健康信息的采集、利用、管理、安全和隐私保护,是人口健康信息管理中的责任单位。

第六条 责任单位采集、利用、管理人口健康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医学伦理原则,保证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第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人口健康信息采集、利用和管理的情况,设立相应的人口健康信息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人口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建立或利用相应的信息系统。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程序,做到标准统一、术语规范、内容准确。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一数一源、最少够用”的原则采集人口健康信息,所采集的信息应当符合业务应用和管理要求,保证服务和管理对象在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身份标识的唯一性,基本数据项的一致性,所采集的信息应当严格实行信息复核程序,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第九条 人口健康信息实行分级存储。责任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负责存储、管理工作中产生的人口健康信息,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数据存储、容灾备份和管理条件,建立可靠的人口健康信息容灾备份工作机制,定期进行备份和恢复检测,确保数据能够及时、完整、准确恢复,实现长期保存和历史数据的归档管理。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当结合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及时更新与维护人口健康信息,确保信息处于最新、连续、有效状态。

不得将人口健康信息在境外的服务器中存储,不得托管、租赁在境外的服务器。

第十一条 委托其他机构存储、运维人口健康信息的,委托单位承担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和安全责任。

受委托的存储、运维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做好人口健康信息管理的技术支持,禁止超权限采集、开发和利用人口健康信息。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当将所管理的人口健康信息完整、安全地移交给主管部门或承接延续其职能的机构管理,不得造成人口健康信息的损毁、丢失。

第十三条 人口健康信息的利用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实现互联共享。

人口健康信息的利用应当以提高医学研究、科学决策和便民服务水平为目的。

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主动公开;涉及保密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人口健康信息综合利用工作制度,授权利用有关信息。

利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利用和发布人口健康信息。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应当为服务和管理对象提供其人口健康个案信息的查询和复制服务,并提供安全的信息查询和复制渠道。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应当做好人口健康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建设人口健康信息相关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保障人口健康信息安全。

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授权要求,做好所涉及的人口健康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口健康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涉密信息管理的要求进行分级保护,杜绝泄密。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痕迹管理制度,任何建立、修改和访问人口健康信息的用户,都应当通过严格的实名身份鉴别和授权控制,做到其行为可管理、可控制、可追溯。

第十九条 人口健康信息相关系统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审查制度,不得中断或者以其他方式中断合理的技术支持与服务,并应当为人口健康信息在不同系统间的迁移、交互、共享提供安全与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责任单位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责任单位人口健康信息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提高精细化人口健康服务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通报制度。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人口健康信息利用、人口健康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技术支持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应当对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督导整改、通报批评、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2]

解读编辑 播报

一、出台《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背景

随着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全面快速推进和新技术快速发展与应用,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采集产生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全员人口信息等人口健康信息的数据量越来越大,人口健康信息互联共享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利用人口健康信息服务于群众健康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同时,人口健康信息面临的安全威胁也在不断增加,亟需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和做法,研究制定人口健康信息管理规范,进一步加强人口健康信息管理,保障人口健康信息安全,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为推进人口健康信息资源的规范利用和有效保护,经多方参与研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多次组织专家研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的人口健康信息采集、管理、利用、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明确管理和安全职责,在保证人口健康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促进人口健康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推动人口健康信息化和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

二、《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含中医药服务机构)所涉及的人口健康信息的采集、管理、利用、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是人口健康信息管理中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医学伦理原则,保证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三、如何理解人口健康信息的基本内容

人口健康信息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人口基本信息、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等,主要包括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以及人口健康统计信息等。

四、如何理解人口健康信息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国家卫生计生委统筹制订人口健康信息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规范,统一组织制定人口健康信息相关标准。各责任单位按照统一规划,遵循统一标准,开展人口健康信息各项管理工作。

二是属地管理、责权一致。按照现行卫生计生行政管理体制分工,落实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由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健康信息各项管理工作,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责任单位要组织落实本单位的人口健康信息管理职权,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责任单位承担因管理不力或不当行使职权的相应责任。

三是保障安全、便民高效。人口健康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大数据挖掘应用事关社会稳定与安全,社会关注度高,保障人口健康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是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推动人口健康信息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卫生计生系统服务群众健康的能力和管理水平。

五、责任单位采集人口健康信息的要求

一是要保证采集质量。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程序,从源头上保证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到标准统一、术语规范、内容准确,对采集数据质量负责。

二是要遵循“一数一源、最少够用”原则。责任单位应当保证服务和管理对象在信息系统中身份标识的唯一性,基本数据项的一致性,便于信息共享和利用,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即“一数一源”。不得超范围采集信息,只采集满足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要的最少且够用的相关信息,即“最少够用”。

三是要满足业务应用和管理要求。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服务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采集的人口健康信息应当满足业务工作要求,实现区域内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六、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要求

一是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是人口健康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本区域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

二是存储管理要求。按照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三大数据库(全员人口数据库、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库、电子病历数据库)和四级平台(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的总体规划,人口健康信息实行分级存储。责任单位负责存储管理服务和管理工作中产生的相关人口健康信息,并应当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数据存储、容灾备份和管理条件,建立可靠的人口健康信息容灾备份工作机制,定期进行备份和恢复检测,确保数据能够及时、完整、准确恢复,实现长期保存和历史数据归档保存管理。各级各类机构不得将人口健康信息在境外的服务器中存储,不得托管、租赁在境外的服务器。

三是更新与维护要求。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明确人口健康信息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结合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及时更新与维护人口健康信息,确保信息处于最新、连续、有效状态。

四是委托管理要求。责任单位确需委托其他机构存储、运维人口健康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标准,确保受托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仍由委托单位承担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和安全责任。受托的存储、运维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做好人口健康信息管理的技术支持工作,禁止超权限采集、开发和利用人口健康信息。

五是变更管理要求。责任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当将所管理的人口健康信息完整、安全地移交给主管部门或承接延续其职能的机构管理,不得造成人口健康信息的损毁、丢失。

七、如何利用人口健康信息

利用人口健康信息的目的应当是提高医学研究、科学决策和便民服务水平,最终服务于群众健康。

一是分类利用。按照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规划,逐步实现人口健康信息互联共享,服务于区域内各项人口健康服务和管理工作。人口健康信息统计年鉴等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主动公开。不得对外提供涉及保密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

二是授权利用。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人口健康信息综合利用工作制度,授权利用有关人口健康信息。相关单位或个人利用人口健康信息相关数据,应当向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双方签订数据利用协议书,明确利用数据的方式、内容和用途等,明确利用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利用单位或个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利用和发布人口健康信息,不得将获得的人口健康信息擅自提供给他人利用,不得用于危害公民权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用途。

三是个人利用本人的人口健康信息。责任单位应当提供人口健康个案信息的查询和复制服务,并提供安全的信息查询和复制渠道,保证个人隐私信息不被非授权泄露。

八、保障信息安全和保护隐私的要求

一是加强信息安全保障。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建立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确保人口健康信息系统安全。在人口健康信息采集、管理、利用等过程中,要落实隐私保护要求,确保人口健康信息的安全性,不得泄露隐私信息。

二是建立痕迹管理制度。任何建立、修改和访问人口健康信息的用户,都应当通过严格的实名身份鉴别和授权控制,做到其行为可管理、可控制、可追溯。

三是落实信息安全审查要求。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加强对人口健康信息系统的信息技术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可控。

九、相关责任

一是加强指导监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责任单位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人口健康信息利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逐步提高本行政区域内精细化人口健康服务和管理能力。

二是建立通报制度。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人口健康信息利用、人口健康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技术支持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数据丢失、破坏、隐私泄露等不良后果的,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应当对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督导整改、通报批评、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线免费咨询:在线免费咨询
投诉/举报声明:以上内容由大象康法结合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联系小编删除
上一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下一篇: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热门服务和内容
医疗纠纷咨询
  • 医疗纠纷

    官方微信

  • 案情咨询
  • 医疗纠纷

    官方公众号

  • 案例咨询
  • 医疗纠纷

    百家号

  • 特别声明:部分新闻资讯来源于网络,如果对您造成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予以删除 Copyright © 2024 大象康法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20006599-2号 XML地图 医疗纠纷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1366号
    医疗纠纷律师
    电话咨询:18987862356
    医疗纠纷律师
    在线客服咨询
    医疗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