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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食管癌术后严重不适,辗转治疗后仍死亡,赔偿92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5-15|浏览量:121|来源:本站
【亲办案例】食管癌术后严重不适,辗转治疗后仍死亡,医院因过错赔92万余元!食管癌是常见的消化道肿瘤,全世界每年约有30万人死于食管癌。其发病率和死亡率各国差异很大。我国是世界上食管癌高发地区之一,每年平均病死约15万人。【案情···
【医疗事故】食管癌术后严重不适,辗转治疗后仍死亡,赔偿92万余元

【亲办案例】食管癌术后严重不适,辗转治疗后仍死亡,医院因过错赔92万余元!

食管癌是常见的消化道肿瘤,全世界每年约有30万人死于食管癌。其发病率和死亡率各国差异很大。我国是世界上食管癌高发地区之一,每年平均病死约15万人。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9日,王某因“吞咽梗阻感1+年,体检发现食管占位11天”,到A医院住院治疗。2月23日,A医院在全麻下为王某行“胸腹腔镜联合胸腔粘连松解术+腹腔粘连松解术+食管癌切除术+食管胃代食管左颈部器械吻合术+淋巴结清扫术”。

3月5日,王某出院。

出院以后,王某进食后反复出现反酸、嗳气,伴发热,咳嗽,咳痰,无畏寒,无胸闷、呼吸困难,无腹痛、腹泻等症状。由于症状不断加重,3月7日,王某便到A医院诊治,予以口服药物治疗后,症状无明显缓解,遂于当日至B医院诊治,B医院建议患者转入C医院治疗。

3月7日,王某因“食管癌术后13天,反酸伴发热1+天”,急诊双向转诊入C医院住院治疗,入院经检查,初步诊断为:1.食管癌根治术后;2.肺部感染;3.食管胃吻合口瘘?予以抗感染、补液、营养支持等治疗。

3月9日,因患者发热原因,考虑右侧胸腔包裹性积液,需完善胃镜明确,与患者家属沟通,患者家属选择前往A医院继续治疗。

同日18时30分,王某出院,于当日到A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予以对症治疗,并完成相关辅助检查,诊断为:1.食管癌术后(食管中段鳞状细胞癌(T1aN()Mx));2.肺部感染;3.低氧血症;4.食管气管瘘;5.右侧气胸;6.右肺部分不张;7.发热;8.中度贫血;9.双侧胸腔少量积液;10.慢性胃炎(非萎缩性);11.前列腺钙化灶(前列腺增大伴钙化);12.眼术后(右眼胬肉术后)。

3月12日,查房记录显示:经追问病史,患者出院后第二天曾进食“鸡肉、腊肉”等硬质不是消化饮食,进食后第二天出现明显呛咳症状,考虑患者呛咳等症状与进食硬质食物引起食管瘘相关。

3月15日,经放射上消化道造影示:右侧胸腔胃部,食道胃弓上吻合,吻合口通畅,吻合口偏右侧壁可见造影剂外溢。

3月16日,王某在检查时发生呛咳,病情危重转入EICU进一步治疗。经家属要求,王某住院9天,3月18日出院。

3月19日,王某通过院间转诊到D医院治疗,入院后予以重症监护、有创通气、于纤支镜室安置气管支架、予以抗感染等治疗。

3月25日,王某转入D医院重症医学科住院治疗,予以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等治疗。

3月30日晚22∶45,患者心率降至50次/分,为逸搏心率,对刺痛无反应,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5mm,对光反射消失,患者血压及氧饱和度均测不出,持续心肺复苏、肾上腺素静脉注射,患者家属要求抢救状态下自动出院,回当地医院进一步治疗,故办理出院,反复与患者家属沟通自动出院风险,家属表示理解。

2022年3月31日,王某在家中死亡。


【维权过程】

王某死亡后,其家属非常痛苦,他们认为医院在为王某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疏忽大意,对患者病情未予重视,未能及时采取积极的诊疗措施,未尽到诊治义务,导致王某丧失了宝贵的生命。为了寻求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的帮助,他们找到了我们大象康法法律服务中心。

经王某家属申请,双方当事人确认选择a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1.A医院在王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术前未告知替代方案,出院后发热门诊就诊未足够重视,以及第二次入院后未及时检查确认吻合口瘘等,患者存在未妥善保护十二指肠滴管,未遵照医嘱饮食,以及未及时告知出院后饮食相关病史等问题。吻合口瘘是食道癌术后常见并发症之一,及时发现及时诊断及时处置尤为重要。出现吻合口瘘后容易导致病情恶化。综上分析,A医院对患者王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违反告知义务及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但考虑患者自身疾病等因素,鉴定综合分析认为,A医院对患者王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王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2.患者王某在C医院治疗期间其食疗措施符合临床常规,其在诊疗过程中无过错。

后续,A医院对鉴定意见书提出质疑。a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回复。最终,法院根据A医院过错、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以及当地的医疗水平,酌情认定A医院承担50%的侵权责任为宜,C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家属因其亲属王某死亡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丧葬费,各项损失合计925303元;

二、驳回王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0097-2021)7.1.3 违反告知义务的过错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宜对患者的病情及拟采取的诊疗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并取得患方的知情与对诊疗措施的同意。未尽到告知义务,则视为存在医疗过错。

告知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疾病的诊断,包括医师知道的和应当知道的;

b)拟采取诊疗措施的目的、方法、利益和风险,以及拒绝该措施的风险和利益;

c)除拟采取的诊疗措施以外,可供选择的其他替代措施;

d)可能对患者造成明显侵袭性伤害或者需要患者承受较强烈痛苦的诊疗措施;.

e)费用昂贵的检查、药物和医疗器械;

f)关于转医的事项;

g)其他按照相关规定有必要取得患者知情和同意的情形。

医务人员的告知既包括书面说明,有时也包括其他适当形式的告知。实际鉴定时,鉴定人宜审慎判断,并关注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对患者的实际损害。

本案中,A医院在王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术前未告知替代方案(食道癌治疗并不只是一种方案,包括内镜治疗、手术治疗、放射治疗等多种手段,每种治疗的利弊都应写明),出院后发热门诊就诊未足够重视,以及第二次入院后未及时检查确认吻合口瘘等,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食管癌的人群分布与年龄、性别、职业、种族、地域、生活环境、饮食生活习惯、遗传易感性等有一定关系。经已有调查资料显示食管癌可能是多种因素所致的疾病。已提出的病因如下:

1.化学病因。

2.生物性病因。

3.缺乏某些微量元素。

4.缺乏维生素。

5.烟、酒、热食、热饮、口腔不洁等因素。

6.食管癌遗传易感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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