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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赔偿43万!异常子宫出血入院治疗,后肺动脉栓塞死亡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5-24|浏览量:125|来源:本站
赔43万!异常子宫出血入院治疗,后肺动脉栓塞死亡异常子宫出血(AUB)是育龄期妇女最常见的妇科问题之一。约三分之一的绝经前妇女和 70% 以上的围绝经期和绝经后妇女因异常子宫出血,到医院就诊。【案情简介】2021年11月30日,石某因“月···
【医疗过失】赔偿43万!异常子宫出血入院治疗,后肺动脉栓塞死亡

赔43万!异常子宫出血入院治疗,后肺动脉栓塞死亡

异常子宫出血(AUB)是育龄期妇女最常见的妇科问题之一。约三分之一的绝经前妇女和 70% 以上的围绝经期和绝经后妇女因异常子宫出血,到医院就诊。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30日,石某因“月经不规律2年,不规则阴道出血20余天”,以“异常子宫出血”入住A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子宫平滑肌瘤;2、宫颈炎性疾病;3、双侧输卵管炎;4、轻度贫血;5、血小板增多;6、腰椎骨质增生。

12月18日,在A医院行“子宫切除术+左侧输卵管切除术+右侧附件切除术”,12月24日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医嘱:1.加强营养;2.注意卫生;3.三月禁同房及重体力劳动;不适随诊。

出院后,石某出现腹痛、腰痛、咳嗽、咳痰加重,遂前往A医院门诊就诊,医生给予口服药治疗。

2022年1月6日,患者腹痛、腰疼、咳嗽、咳痰加重,于1月10日10时52分,再次入住A医院妇产科住院治疗。病历记载入院体查心率114次/分。

入院后,医生开具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0.5g静脉输注(bid),当日中午12时,医生开具布地奈德悬浑液1mg、乙酰半胱氨酸溶液0.3g雾化吸入,同时开具CT胸部平扫(双肺及纵膈)。

当晚19时左右,输注甲硝唑,21时55分,医生又开具注射用头孢呋辛1.5g。

当晚23时20分,石某病危。1月11日0时10分,医生告知家属石某抢救无效死亡。

A医院住院病历记载石某死亡原因:1.猝死:1)肺栓塞?2)心肌梗死?2.肺部感染;3.女性盆腔炎;4.子宫切除术后状态。

经过尸检鉴定,石某认定死亡原因为左右肺动脉血栓、栓塞。

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鉴定,得出另一鉴定意见:A医院对石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A医院对石某的诊疗行为存在未采样进行细菌培养+药敏实验、未进行抗感染治疗;围手术期未进行预见性病情告知及采取充分预防措施;术前讨论对于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案等论证欠充分,出院医嘱缺乏针对性,门诊复查不规范错过严重并发症发生后最佳治疗时机;二次入院时未重视心率增快、心包积液等异常情况,未采取进一步检查、会诊等种种过错诊疗行为);医疗过错与石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同等责任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后,法院酌定A医院承担50%的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赔偿石某家属因石某死亡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438209元;

二、驳回石某家属的其它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再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本案中,因A医院对石某第一次诊疗过程中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存在过错,故对石某第一次住院期间的经济损失,A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贴士】

药物治疗,可有效控制大多数非结构异常原因导致的异常子宫出血。药物治疗包括激素和 / 或非激素治疗,应该根据各种治疗的副作用和禁忌症为患者量身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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