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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胃癌术后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赔偿41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5-14|浏览量:120|来源:本站
标题:胃癌术后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医院因过错赔41万余元医学注释:胃癌是起源于胃黏膜上皮的恶性肿瘤,胃癌发病有明显的地域性差别,在我国的西北与东部沿海地区,胃癌发病率明显比南方地区高。【案情简介】2021年9月7日,齐某因上腹···
【医疗过错】胃癌术后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赔偿41万余元

标题:胃癌术后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医院因过错赔41万余元

医学注释:胃癌是起源于胃黏膜上皮的恶性肿瘤,胃癌发病有明显的地域性差别,在我国的西北与东部沿海地区,胃癌发病率明显比南方地区高。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7日,齐某因上腹部不适2月,到A医院就诊,经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诊断为“胃癌”,于2021年9月13日行腹腔镜下全胃根治性切除术、腹腔镜下腹腔粘连松解术、食管远端关闭术、空肠造口术。

9月17日,修正临床诊断:胃癌、脓毒血症、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感染性休克、重症肺炎、低蛋白血症、电解质紊乱、左侧液气胸。 

9月26日,齐某转入ICU,抗感染对症治疗,行菌培养回报多重耐药菌感染。

11月2日,齐某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脓毒血症、脓毒性休克、阴沟肠杆菌败血症、I性呼吸衰竭、双侧胸腔积液、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急性肾损伤、凝血功能障碍、肝损伤、心功能不全、消化道出血等。

经过尸检,鉴定意见为:齐某系因患胃癌经腹腔镜下全胃根治性切除术、腹腔粘连松解术、食管远端关闭术、空肠造口术,术后因脓毒血症、脓毒性休克、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导致消化系统功能障碍、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维权过程】

为了弄清楚齐某的死亡和医院到底有没有关系,齐某家属便在诉前自行委托a司法鉴定中心对“A医院对齐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存在过错,与齐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1.A医院对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2.A医院的医疗过错与齐某术后发生重症肺炎、脓毒血症、脓毒性休克及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存在因果关系;3.A医院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

弄清楚因果关系后,齐某家属便将A医院诉至法院。

诉至法院后,对该鉴定意见,因系齐某家属单方委托,A医院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予以准许。

后续,经双方共同选定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在对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与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主要原因力。齐某的护理期、营养期均以50日为宜。

综合鉴定意见和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A医院应对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齐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12241.08元;

二、驳回齐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

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

在本案中,齐某家属单方委托进行鉴定,A医院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予以准许。


【小贴士】

定期做胃镜检查,对于早期发现胃癌十分重要。建议胃癌高危人群每年做一次胃镜检查,非高危人群建议40岁开始做一次胃镜,之后每3~5年做一次胃镜检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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