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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赔128万!腹痛入院次日死亡!两次鉴定后,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4-25|浏览量:75|来源:本站
医学注释:幽门管溃疡是指发生在胃窦与十二指肠之间的、2cm长的狭窄管状结构内的溃疡,由于内镜下检查幽门管并不呈管状,故又称幽门前区溃疡。幽门管溃疡的发生率占溃疡病的10%。【案情简介】2021年1月10日,朱某因“持续性腹部疼痛伴恶心···
【医疗过错】赔128万!腹痛入院次日死亡!两次鉴定后,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医学注释:幽门管溃疡是指发生在胃窦与十二指肠之间的、2cm长的狭窄管状结构内的溃疡,由于内镜下检查幽门管并不呈管状,故又称幽门前区溃疡。幽门管溃疡的发生率占溃疡病的10%。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0日,朱某因“持续性腹部疼痛伴恶心、呕吐1月,加重4小时”,被A医院以“腹痛”收住入院。

1月11日(09:00),相关检查抽血时,朱某突然出现神志不清、呼之不应,心跳呼吸骤停,查颈动脉搏动消失。A医院医务人员立即给予平卧位给予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司法鉴定所对朱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后,得出鉴定意见:朱某因胃幽门管溃疡,伴穿孔导致急性循环衰竭死亡。

经过市医学会鉴定,得出鉴定结论:本医案构成一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后续,朱某家属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省医学会对患者朱某与A医院的诊疗过程进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1.患者入院后医方未及时完善相关检查,未按照《外科学》(第九版)外科急腹症的诊疗原则进行诊治,导致误诊(缺少影像学检查:腹部立位片等)。

2.患者入院时查体见腹膜炎体征明显,但医方仍给予二级护理,未禁食、未有效补充液体、未进行积极有效对症治疗、未严密观察病情变化,违反了外科急腹症的治疗原则,相关病历记载不完善。

3.医方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病情进行性加重,有剖腹探查的手术指征,但医方未及时手术,违反了外科急腹症的诊疗原则和规范。

4.医方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综上所述,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失,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得出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鉴定意见,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司法鉴定费共计1287621元;

二、驳回朱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再根据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本案中,朱某家属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于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又委托省医学会对朱某与A医院的诊疗过程进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得出新的结论。

【小贴士】

幽门管溃疡治疗原则与消化性溃疡病相同(参见消化性溃疡)。但是病情易反复,出现幽门管狭窄内科保守治疗无效时,可考虑内镜下扩张或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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