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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胰腺炎急性发作入院治疗,入院2天后死亡,医院赔68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5-29|浏览量:106|来源:本站
慢性胰腺炎急性发作入院治疗,入院2天后死亡,医院赔68万余元!胰腺炎是胰腺因胰蛋白酶的自身消化作用而引起的疾病。胰腺有水肿、充血,或出血、坏死。临床上出现腹痛、腹胀、恶心、呕吐、发热等症状。化验血和尿中淀粉酶含量升高等。【案···
慢性胰腺炎急性发作入院治疗,入院2天后死亡,医院赔68万余元!

慢性胰腺炎急性发作入院治疗,入院2天后死亡,医院赔68万余元!

胰腺炎是胰腺因胰蛋白酶的自身消化作用而引起的疾病。胰腺有水肿、充血,或出血、坏死。临床上出现腹痛、腹胀、恶心、呕吐、发热等症状。化验血和尿中淀粉酶含量升高等。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4日,崔某因上腹部疼痛、腹胀、恶心呕吐1年,再发10小时,到A医院就诊,于11时16分入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慢性胰腺炎急性发作、继发性糖尿病、高血压病?入住于肾内内分泌科。

12时15分许,崔某出现腹部疼痛加重等症状,医方予以相应治疗,后病情日渐恶化,10月5日23时15分许,出现心率速降等症状。

经救治无效,10月6日0时26分,崔某死亡,死亡诊断为: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低血容量性不足休克,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继发性糖尿病、电解质紊乱、应激性溃疡。


【维权过程】

患者死亡后,其家属认为,A医院门诊“处置错误,未预见到急性胰腺炎的危险性,未及时行辅助检查、分型诊断,观察病情不仔细,监护不到位,未及时请外科会诊,使崔某丧失手术机会,导致了患者死亡。于是,便把A医院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鉴定,医疗过错的分析认定为:1.患者的症状应考虑第一诊断为急性胰腺炎,收入消化内科或普外科(肝胆外科),医方门诊处理欠妥。2.医方虽预见急性胰腺炎的存在,但对其危险性、病情多变性认识不足,没有行CT检查等常规检查、分型诊断,一定程度上延误病情的判断、治疗。3.医方存在观察病情不仔细、监护不到位的过错。4.医方没有及时考虑手术治疗,请外科会诊时已丧失手术机会,一定程度降低生存的几率。5.医方的早期保守治疗符合诊疗规范。6.重症急性胰腺炎病情危重,即使及时行手术治疗,死亡率仍高,患者病情进展迅速,从入院到器官功能衰竭约10余小时,增加诊断和治疗的难度。

得出鉴定意见为:A医院对崔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次要原因),参与度建议为20%-40%。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A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崔某家属的经济损失687840.83元;

二、驳回崔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续,崔某家属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本案中,崔某家属对司法鉴定意见虽有意见,但司法鉴定意见已对其异议进行了论述,崔某方没有提供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相反证据,法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崔某家属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不予准许。


【小贴士】

日常生活中,要保持清淡饮食,不要太油腻,油腻的食物容易导致血脂高,进而引起胰液分泌过度。患有高血脂症的朋友,要注意控制好血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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