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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突发肺栓塞?患者术后二十余日死亡,两家医院因过错赔30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6-03|浏览量:163|来源:本站
突发肺栓塞?患者术后二十余日死亡,两家医院因过错赔30万余元肺栓塞(pulmonaryembolism)是指嵌塞物质进入肺动脉及其分支,阻断组织血液供应所引起的病理和临床状态。常见的栓子是血栓,其余为少见的新生物细胞、脂肪滴、气泡、静脉输入···
【医疗过错】突发肺栓塞?患者术后二十余日死亡,两家医院因过错赔30万余元

突发肺栓塞?患者术后二十余日死亡,两家医院因过错赔30万余元

肺栓塞(pulmonaryembolism)是指嵌塞物质进入肺动脉及其分支,阻断组织血液供应所引起的病理和临床状态。常见的栓子是血栓,其余为少见的新生物细胞、脂肪滴、气泡、静脉输入的药物颗粒甚至导管头端引起的肺血管阻断。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6日,杨某因“右肱骨远端骨折手术术后1年半”,准备到A医院去除内固定,入院诊断为:右肱骨远端骨折术后骨性愈合。

入院后,又诊断出异常子宫出血、宫颈炎,转妇科行诊断性刮宫术。

12月31日,在该院行右肱骨远端、尺骨近端内固定物取除术。术后,患者出现意识丧失,呼之不应,血氧饱和度下降等病情,经积极呼吸循环支持治疗后转B医院进一步抢救。入院诊断为:肺栓塞;梗阻性休克;心脏停搏复苏成功;缺血缺氧性脑病;症状性癫痫;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

入院后,B医院予以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补液、血管活性药物维持血压、纠正贫血、纠正休克、抗感染、抗凝维持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减轻脑水肿、营养脑神经等脑部保护、抗癫痫、维持内环境稳定、保护脏器功能、预防并发症等综合对症治疗。

2022年1月21日,杨某出院,出院诊断:肺栓塞;梗阻性休克;心脏停搏复苏成功;缺血缺氧性脑病;症状性癫痫(继发性癫痫);坠积性肺炎(双侧);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1型呼吸衰竭;胸膜病变(双侧);应激性溃疡伴出血;急性失血性休克;低蛋白血症;凝血功能障碍;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

1月23日0时左右,杨某在家中发生呼吸困难等症状,呼叫120送至B医院,到院经救治,无法恢复自主心跳及呼吸,于当日1时26分宣告临床死亡。临床推断死亡原因:肺栓塞引起的呼吸、心脏停搏,导致严重的脑损害。


【维权过程】

患者死亡后,其家属悲痛之余,想要弄清楚,杨某的死亡,到底和两家医院有没有关系。于是,便将A、B医院诉至法院。

经过鉴定,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在对杨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预见义务、诊疗义务和知情告知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杨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轻微原因。

B医院在对杨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预见义务和诊疗义务和知情告知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杨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轻微原因。

综合考虑鉴定报告和实际情况后,法院酌情按照30%确定两家医院的责任。A医院、B医院分别按照22%、8%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应赔偿杨某家属各项损失200027.5元;赔偿杨某家属精神损失费22000元,共计222027.5元;

二、B医院应赔偿杨某家属各项损失72737.3元;赔偿杨某家属精神损失费8000元,共计80737.3元:

三、A医院赔偿杨某家属鉴定费10000元;B医院赔偿杨某家属鉴定费2000元。


律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根据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A、B医院在对杨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预见义务和诊疗义务和知情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肺栓塞的症状多种多样,但均缺乏特异性。症状的严重程度亦有很大差别,可以从无症状、隐匿,到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甚或发生猝死。

常见症状有:①不明原因的呼吸困难及气促,尤以活动后明显,为肺栓塞最多见的症状;②胸痛,包括胸膜炎性胸痛或心绞痛样疼痛;③晕厥,可为肺栓塞的唯一或首发症状;④烦躁不安、惊恐甚至濒死感;⑤咯血,常为小量咯血,大咯血少见;⑥咳嗽、心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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