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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3-12|浏览量:172|来源:法释〔200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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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2008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23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8〕12号

  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采供血液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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