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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新生儿出生5小时左右即死亡,赔偿48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6-04|浏览量:140|来源:本站
【亲办案例】新生儿出生5小时左右即死亡,医院因过错赔48万余元!宫内窘迫是由于胎儿缺氧所引起,多数发生在临产后,但也可发生在妊娠期。胎儿宫内窘迫是胎儿围产期死亡及新生儿神经系统后遗症的常见原因,占围产儿死亡原因的首位。胎儿窘···
【医疗过错】新生儿出生5小时左右即死亡,赔偿48万余元!

【亲办案例】新生儿出生5小时左右即死亡,医院因过错赔48万余元!

宫内窘迫是由于胎儿缺氧所引起,多数发生在临产后,但也可发生在妊娠期。胎儿宫内窘迫是胎儿围产期死亡及新生儿神经系统后遗症的常见原因,占围产儿死亡原因的首位。胎儿窘迫可分为急性胎儿窘迫和慢性胎儿窘迫。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9日,王某因阵发性腹痛10余小时,入A医院待产。经A医院初步诊断:G1P0孕39+3W,头位,先兆临产,检测胎心正常。

2月10日00:35,王某顺产分娩一女婴,新生儿出生后哭声顺畅,放置辐射台保暖,行断脐时见口鼻腔有血性分泌物,随后面色欠红润,呼吸减弱,肌张力减弱,立即请新生儿科抢救,并转儿科治疗。

由于A医院新生儿科无有创呼吸机,故于2月10日4时03分,转至B医院抢救治疗。B医院入院诊断为:1、呼吸衰竭;2、循环衰竭;3、新生儿肺出血;4、新生儿窒息;5、新生儿吸入性肺炎

经相关治疗后,王某之女于2019年2月10日凌晨5:45,经抢救无效死亡。

3月15日,经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王某之女死亡原因为新生儿肺出血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维权过程】

仅过了5个多小时,就经历了孩子的出生到死亡,王某一家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是因为医院疏忽大意,未对患儿情况进行合理评估,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诊疗措施,导致了患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于是,便找到我们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希望在我们的协助下,弄清楚医院到底有没有问题,有些什么问题。

我们对病历资料进行评估以后,发现医院确实存在问题。经b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1、A医院在为王某及王某之女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2、A医院在为王某及王某之女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王某之女发生宫内窘迫,致肺出血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A医院存在的过错在王某之女死亡的后果中承担主要责任。3、B医院在为王某之女提供的医疗诊治未违反医疗原则,医疗服务无损害后果。4、根据目前送检材料,A医院及B医院的相关告知未违反医疗原则。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及本案的其他证据,法院酌定A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B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由A医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王某及其丈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86106.1元;

二、驳回王某及其丈夫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实务中,医疗损害侵权纠纷往往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即患者的损害是因多家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共同造成的。在此情况下,应根据原因力理论,确定各行为主体侵权责任份额的承担或赔偿义务人与受害人之间对损害后果的分担。原因力是在引起同一损害结果的数个原因中,每个原因对于该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各行为主体对损害结果所起作用大小不同,其原因力就不一样。

一般来说,行为主体原因力大的,应承担等多份额或较重的赔偿责任,反之则承担较小份额或较轻的赔偿责任。比较行为人行为的原因力通常要与比较当事人之间的过错综合运用,以最终确定责任承担。由此,基于原因力理论,在处理多家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损害时,应结合当事人过错大小综合判断行为主体是否存在过错。

通常情况下,对各医疗机构过错程度和诊疗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确定问题,一般应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认定的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来确定赔偿的比例。

在本案中,根据鉴定意见,A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B医院在为王某之女提供的医疗诊治未违反医疗原则。所以,A医院承担赔偿责任,B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贴士】

孕妇不可以过度疲劳,需要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可以采取左侧卧位休息,吸氧,使母体血氧含量增加,以改善胎儿缺氧状态,并针对病因采取相应措施。若胎儿已足月或情况难以改善的,根据胎儿情况及宫颈的状况,决定是引产阴道分娩或是剖宫产结束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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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新生儿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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