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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新生儿羊水吸入性肺炎,出生第二日后死亡!赔52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4-29|浏览量:90|来源:本站
新生儿羊水吸入性肺炎,出生第二日后死亡!医院因过错赔52万余元医学注释:NT检查又称“颈后透明带扫描“,是通过B超测量胎儿颈项部皮下无回声透明层最厚的部位,是用于评估胎儿是否有可能患有唐氏综合征的一种方法。【案情简介】刘某怀孕···
【医疗过错】新生儿羊水吸入性肺炎,出生第二日后死亡!赔52万余元

新生儿羊水吸入性肺炎,出生第二日后死亡!医院因过错赔52万余元

医学注释:NT检查又称“颈后透明带扫描“,是通过B超测量胎儿颈项部皮下无回声透明层最厚的部位,是用于评估胎儿是否有可能患有唐氏综合征的一种方法。


【案情简介】

刘某怀孕后,于孕13+4周,在A医院建卡,至孕17+6周自行转入B医院,孕期共产检12次,期间行胎儿NT、唐氏筛查、四维彩超、OGTT未见明显异常。

2019年9月9日23时44分许,刘某因停经40+1周,腹痛3+小时,入住B医院待产。次日01点20分,进行人工破膜;04点10分,宫口全开,通知儿科医生到场;04点42分,顺产一活男婴。

出生后,男婴反应差,刺激哭声弱,呼吸弱不规则,全身瘫软,全身皮肤发绀,抢救处理后转儿科继续抢救治疗。

9月10日06时15分许,新生儿转入C医院治疗。当日17点40分许,转入D医院经抢救治疗后,医院与刘某丈夫沟通病情,刘某丈夫要求放弃一切抢救和治疗,并于19点55分出院。

当日22时50分,新生儿死亡。

经过尸检,鉴定意见为:刘某之子的死亡原因符合羊水吸入性肺炎、肺透明膜形成等呼吸系统病变所致死亡。


【维权过程】

后续,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刘某、刘某丈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刘某、刘某丈夫提交的鉴定申请,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通过随机抽选方式,确定由司法鉴定所对“B医院对刘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参与度)”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B医院对刘某的本次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胎儿出生后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建议参与度为65%-70%。

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B医院对刘某诊疗及新生儿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6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刘某丈夫、刘某自行承担。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B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刘某丈夫、刘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522,802.86元;

二、驳回刘某丈夫、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B医院不服判决。二审中,B医院提交相关资料,但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案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再根据第八十八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本案二审中,B医院虽提交了相关资料,但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案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小贴士】

羊水吸入性肺炎的治疗主要是使用肺表面活性物质,改善患儿的呼吸功能,肺表面活性物质包括猪肺磷脂及牛肺表面活性剂,羊水吸入性肺炎的治疗,还包括呼吸道清洗、吸氧治疗及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等支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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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医疗过错新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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