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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待产期间监测不到位,新生儿出生后重度窒息,救治一个多月死亡赔53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4-23|浏览量:112|来源:本站
医学注释:胎儿宫内窒息是指胎儿在子宫内氧气不足或其他气体过多或者呼吸系统发生障碍而呼吸困难甚至停止呼吸。胎儿宫内窒息可发生在临产过程,也可以发生在孕期。发生在临产过程中者可以是孕期者的延续和加重。【案情简介】2018年1月25日···
【医疗过失】待产期间监测不到位,新生儿出生后重度窒息,救治一个多月死亡赔53万余元

医学注释:胎儿宫内窒息是指胎儿在子宫内氧气不足或其他气体过多或者呼吸系统发生障碍而呼吸困难甚至停止呼吸。胎儿宫内窒息可发生在临产过程,也可以发生在孕期。发生在临产过程中者可以是孕期者的延续和加重。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5日,陆某因待产,入A医院住院,入院后,经各项常规性检查,各项参数正常,初诊断:1.孕4产1妊娠39周+6天头位待产;2.羊水偏少。

后A医院对陆某进行催产,但因产前监测和产后处理不到位,导致新生儿缺氧重度窒息、呼吸衰竭、肺炎、凝血功能障碍、消化道出血等症状,于1月30日送去B医院住院医治无效,于3月10日死亡。

审理中,司法鉴定中心对A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与陆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应承担何种责任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A医院在对陆某医疗行为中存在产前监测不到位的过错。与陆某之子宫内窒息(缺氧)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建议其过错参与度为60%-70%。(A医院急诊发现羊水偏少,在告知风险后行阴道试产并知情同意,是符合医疗规范的。但在此后陆某待产三天内,没有及时监测急诊B超中已发现羊水偏少的情况存在产前监测不到位,处理不及时的过错,与新生儿出现窒息(缺氧)存在因果关系。但羊水偏少是因为产妇自身因素造成,应减少医方的责任,建议医院过错参与度为60%-70%。)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以后,一审法院酌定A医院承担70%的过错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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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陆某及其丈夫539164.18元;

二、驳回陆某及其丈夫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在本案审理中,还曾经产生过争议,那就是陆某及其丈夫的损害赔偿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院方认为,虽然陆某及其丈夫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陆某及其丈夫在城镇居住生活达一年以上,但本案的受害人是新生婴儿不是陆某及其丈夫本人,损害赔偿是按照受害人标准判赔。陆某及其丈夫的新生婴儿首先没有城镇户口,按照我国户口随父母的原则,其不能取得城镇户口。其次新生婴儿从出生到死亡在世上仅活一个多月,达不到在城镇持续生活达一年以上。

但自从2022年5月1日开始,这个问题将不再有争议。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以后,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改变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相关赔偿金的计算也变得不再复杂。


【小贴士】

此前,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为城乡户籍不同,城镇居民比农村居民受害人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高达数倍。修改以后,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能够更为充分地保护受害人利益,减轻当事人诉累,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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