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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律师讲解幼童打疫苗后死亡,疫苗厂家和卫生所责任孰轻孰重?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3-07|浏览量:147|来源:凡荣律师
疫苗是指用各类病原微生物制作的用于预防接种的生物制品,在我国,为了预防疾病的发生,从新生儿阶段到儿童时期需要接种多种不同疫苗。然而,因为各人体质的特异性,接种疫苗后发生不良反应的事件时有发生,轻者休息几日即可康复,重者则···
医疗律师讲解幼童打疫苗后死亡,疫苗厂家和卫生所责任孰轻孰重?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4日上午10时56分,王某某与龚某某之子王某在某镇卫生院预防接种××减毒活疫苗(Vero细胞),当日下午13时左右,王某出现呕吐、呻吟症状,13:30分到镇卫生院,医生建议送往就近医院,先后转入市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诊治,后王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5日上午7:00死亡。死者王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3293.7元。

医学注释:疫苗是指用各类病原微生物制作的用于预防接种的生物制品,在我国,为了预防疾病的发生,从新生儿阶段到儿童时期需要接种多种不同疫苗。然而,因为各人体质的特异性,接种疫苗后发生不良反应的事件时有发生,轻者休息几日即可康复,重者则会发生免疫损伤甚至死亡。

王某死亡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10月30日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的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王某符合急性肠梗阻并发代谢性酸中毒、电解质紊乱、高乳酸血症等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随后,王某父母将接种疫苗的镇卫生院、疫苗代理商重庆某生物制品公司告上法庭。

医疗律师讲解幼童打疫苗后死亡,疫苗厂家和卫生所责任孰轻孰重?

维权过程

疫苗及接种资质审查——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接种现场(预检登记室、接种室、留观室等)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接种人员为执业护士,有河南省预防接种知识培训合格证。

接种实施情况分析——王某父母带其到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经知情告知同意后,接种门诊人员为孩子口服了1剂××减毒活疫苗,口服时孩子无异常;接种疫苗后现场留观,无异常后离开。该调查诊断书第五条调查诊断结论认定:王某死亡可能与此次疫苗接种相关,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司法鉴定申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对本案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后,疫苗代理商重庆某生物制品公司向市医学会提出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申请,因有关材料不足,市医学会退回申请。

同时,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父母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申请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王某的死亡后果与接种的疫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法院先后委托多家机构对王某父母申请的鉴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但均被以“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为由退回。

司法裁判

最终法院根据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诊断并作出如下判决:

一、重庆某生物制品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龚某某各项损失270609.5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本案中,首先要排除的是产品质量责任。经查核实疫苗生产公司取得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均在有效期内,该公司具备经营销售涉案疫苗的合法资质。本次使用的××减毒活疫苗(Vero细胞)的中文商品名为乐儿德,生产企业为美国MercKSharp&DohmeCorp公司,该公司授权被告重庆某生物制品公司为中国境内指定代理机构,统一销售该厂商进口的涉案疫苗,代表该厂商履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的全部责任,并已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该次使用的生产批号为R028634的涉案疫苗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全部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均符合规定,检验结果合格。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因此,本案的责任主体为重庆某生物质制品公司,镇卫生院不承担责任。

大象康法提醒您

关于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赔偿标准,很多省份有地方性规范文件,是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疫苗流通管理管理规定制定的补偿性方案,多数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是对受接种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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