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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脑梗入院治疗,入院次日救治无效死亡!医院赔偿43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4-23|浏览量:137|来源:本站
医疗注释:中风是中医学对急性脑血管疾病的统称。它是以猝然昏倒,不省人事,伴发口角歪斜、语言不利而出现半身不遂为主要症状的一类脑血液循环障碍性疾病。【案情简介】2022年12月10日16:25分,王某因言语不利、左手麻木1周,加重1天,···
【医疗过错】脑梗入院治疗,入院次日救治无效死亡!医院赔偿43万余元


医疗注释:中风是中医学对急性脑血管疾病的统称。它是以猝然昏倒,不省人事,伴发口角歪斜、语言不利而出现半身不遂为主要症状的一类脑血液循环障碍性疾病。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0日16:25分,王某因言语不利、左手麻木1周,加重1天,入A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中医诊断为中风病(气虚血瘀症);西医诊断:脑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功能Ⅲ级(NYHA分级),截瘫。

12月11日,王某的主治大夫吴某让王某拍摄心脏B超,当天下午14时40分左右,心脏B超报告单出具,因吴某休班,王某家属未在办公室找到吴某。

18时20分许,王某出现重度头疼、抽搐的情形,王某家属见状紧急叫来护士,护士查看后,把值班大夫叫来进行救治,王某于当天晚上19时25分在医院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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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过程】


在本案诉前调解阶段,经王某家属申请,法院先后委托A、B两家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的死亡原因以及A医院对王某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存在过错,与王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A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对王某的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为:王某符合在原有冠状动脉狭窄和陈旧性心肌梗死基础上突发心源性猝死。

B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

医方对被鉴定人脑梗塞的诊断和治疗方案的选择符合诊疗规范,但诊疗过程存在以下医疗过错:

(1)对被鉴定人存在的冠心病、心力衰竭的风险认识不足,未给予心电监护及未尽到说明义务;(2)输入较大剂量生理盐水,存在明显增加循环血量,加重心力衰竭;(3)使用地西泮治疗存在不当(应考虑阿斯综合症)。该医疗过错与王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次要原因。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以后,法院酌定A医院按35%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宜。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家属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39677.23元;

二、驳回王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在本案中,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的死亡原因以及A医院的医疗水平,法院酌定A医院承担35%的责任比例。


【小贴士】

脑中风给人类健康和生命造成极大威胁,给患者带来极大痛苦,家庭及社会负担沉重。因此,充分认识脑中风的严重性,提高脑中风的治疗与预防水平、降低脑中风的发病率,致残率和死亡率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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