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68万!【医疗事故】患者胸痛入院,医院未做相关检查,后心源性猝死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5-24|浏览量:146|来源:本站赔68万!患者胸痛入院,医院未做相关检查,后心源性猝死
心脏性猝死(sudden cardiac death,SCD)是指急性症状发作后1小时内发生的,以意识骤然丧失为特征、由心脏原因引起的自然死亡,死亡的时间与形式都在意料之外,是心血管疾病最常见、最凶险的死亡原因。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9日上午8时许,张某因胸痛前往A医院就诊,当天早8:39,挂A医院心血管科XXX专家号,但由于XXX的电脑原因未能就诊。
张某等待半小时后,因胸口疼痛难忍,另挂号至心血管内科XX门诊号。门诊诊断为胸痛待查,未做心电图、心肌酶等专项检查。
当天下午4时许,张某在院外突然意识丧失,被送往A医院救治,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脏骤停,心源性猝死。
同时查明,张某就诊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上午9点07分,A医院门诊病历医师XX签名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18点33分,该时间晚于张某死亡时间。
【维权过程】
张某就这么没了,而且死亡原因还存在很大的问题。其家人认为,A医院无视张某胸痛可能发生的后果,无检查、无医疗措施、无门诊记录,延误诊治,导致了张某的死亡。于是,便把A医院诉至法院。
审理中,张某家属申请对“A医院在对张某诊疗活动中实施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张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A医院在对张某所进行的诊疗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2、A医院的过错行为与张某死亡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原因力大小综合考虑为60%-70%。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以后,法院酌定A医院对张某家属的各项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82333.85元;
二、驳回张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A医院因电脑故障未能对胸痛患者及时诊疗、A医院门诊病历形成时间晚于患者死亡时间等因素,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突发意识丧失,颈动脉或股动脉搏动消失,特别是心音消失,是心脏骤停最主要的诊断标准。一旦诊断心脏骤停,应立即进行心肺复苏,包括基本生命支持、高级基本生命支持和复苏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