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患者急诊科抢救一小时左右死亡,医院因抢救过程不规范,赔38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5-31|浏览量:157|来源:本站【亲办案例】患者急诊科抢救一小时左右死亡,医院因抢救过程不规范,赔38万余元
猝死是最可怕的疾病。在人类所有的疾病中,就其突发性、紧急性、严重性、恶性程度和后果而言,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疾病能够与猝死相比。
【案情简介】
2018 年 7月30日,赵某因感身体不适,在亲友的陪同下到医院处就诊。到医院门口时,赵某突发呕吐,随即昏迷。其亲友见状,立即奔至医院急诊科求救,并告知医生患者基本情况。
当时,医院无人参与运送患者,患者亲友自己将患者送至抢救室后,医方开始对患者进行抢救治疗。
医院病历记载:患者赵某,男,55岁,主因朋友代诉胸痛 10 分钟余,于2018年7月30日19:18分送入医院治疗。
在抢救一段时间后,7月30日20:25,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猝死(院外)。
【维权过程】
赵某死亡后,其家人认为,是医院的疏忽大意,对患者病情评估不到位,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想到医院无人参与运送患者,是患者亲友自己将患者送至抢救室。他们怀疑,抢救过程中,医院提供的抢救措施不合规范。
后续,双方协商未妥,于是患者家属便找到了我们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我们依例对患者的病历资料进行了评估,发现医方在抢救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合规范的地方。于是,便接受了家属的委托。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
一、关于赵某入院过程及处理:
急诊病人由于危重的伤、病情发展变化快,易出现多器官功能障碍,甚至威胁患者的生命,所以必须尽可能早地阻止病情恶化,早期及时有效地救治会比延误后的补救治疗代价更低、效果更好。因此,急诊强调救治“时间窗”的概念,在“时间窗”内早期实现目标治疗,可获得更好的临床预后,提高急诊危重患者抢救的存活率。
在对赵某诊疗过程中,院方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未对病情进行准确评估并及时、敏捷的处理,在转运过程中也未给予相应的医学保护(仅有一名不具备医学知识的保安参与),不符合急诊相关工作制度,存在过错。
二、关于抢救过程:
1、医院未及时除颤,不符合相关急诊抢救诊疗规范、指南,存在过错;
2、医方在未确定呼吸道是否通畅、是否有异物的情况下予以吸氧,不符合相关诊疗规范、指南,存在过错;在胸外按压的同时未及时建立人工通气,亦存在过错;
3、肾上腺素使用时间间隔亦不符合急诊抢救相关诊疗规范、指南,存在过错。
鉴定机构的意见为:医院在对赵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因赵某未行尸体解剖,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难以判断。
考虑到赵某病情发展较快,且依据鉴定人在庭审中陈述的心跳骤停死亡率较高的情况,法院认为,对于双方的责任划分,酌定由双方各承担 50%的责任为宜。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2674.34 元;
二、赵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在本案中,医院的诊疗行为不符合相关急诊抢救诊疗规范、指南,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猝死具体的量化时间,尚无公认的统一标准,分别有人认为其从发病至死亡的时间在1小时、6小时、12小时和24小时之内,有人认为也包括48小时之内的死亡者。世界卫生组织认为的时间是6小时之内,但这仅是一家之言。公认的是发病1小时内死亡者多为心源性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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