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医疗纠纷 >> 法律课堂 >> 亲办案例

【精神病】医院住院期间死亡,医院因注意义务不到位,赔偿72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5-14|浏览量:86|来源:本站
标题:【亲办案例】精神病医院住院期间死亡,医院因注意义务不到位,赔72万余元医学注释:精神病医院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专科医院,通过咨询门诊收治精神障碍患者,从选址、服务对象、托管模式、护理方式、医疗方法等诸多方面,都不同于综合···
【精神病】医院住院期间死亡,医院因注意义务不到位,赔偿72万余元

标题:【亲办案例】精神病医院住院期间死亡,医院因注意义务不到位,赔72万余元

医学注释:精神病医院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专科医院,通过咨询门诊收治精神障碍患者,从选址、服务对象、托管模式、护理方式、医疗方法等诸多方面,都不同于综合医院或其他专科医院。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3日、11月20日,张某到A医院住院,诊断为:1、重度精神发育迟滞;2、高尿酸血症;3、右手掌畸形;4、慢性支气管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症;5、急性咽炎。

11月20日,医院与张某亲属签订了《特殊、重症病情告知书》、《用药及强制治疗措施风险告知书》、《患者入院协议/知情同意书》、《委托书》、《不留陪护申请书》、《使用精神科药物知情同意书》、《病情告知书》。上述告知书载明,医院系精神专科,由于对治疗条件及从业属性的限制,对患者所伴有的躯体疾病难以全面治理,在此期间,如义务人员已尽到责任,仍出现不可预测的后果,医院不承担责任,请家属理解;患者代理人已知晓患者的病情,可能出现的用药风险以及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愿意承担治疗过程中的各种副作用和风险;患者具有明显的攻击伤人等精神症状,特委托医护人员协助强制住院治疗,在接诊过程中发生的病人外逃、攻击、伤人等危急状况,全权委托医生、护士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和治疗,病人不合作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均由患者本人及监护人承担;患者家属因家庭及个人原因无法陪护,特申请由医院负责治疗、帮助护理,应病情所致的自伤、自杀、伤人、外跑、骨折等,医院概不负责,由亲属或监护人负责;患者可能因步态不稳导致外伤等严重者可导致不可预知的疾病,因医院条件有限,望家属尽快送外院就诊,明确治疗诊断。

在A医院住院期间,张某曾多次摔倒。

2022年1月27日上午,张某在A医院摔倒,从中午12时30分到17时,一直躺在病房地板上,19时许,张某的主治医生通知张某亲属,20时许,张某亲属赶到A医院将张某送至第三人处住院治疗6天后,于同年2月2日死亡;死亡原因:患者一般情况差,重症肺部感染、心功能不全、出现呼吸循坏衰竭死亡。

死亡诊断:1、重症肺炎,2、肺念珠菌感染,3、呼吸衰竭,4、休克,5、脑瘫,6、低钾血症,7、心房纤颤、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8、胆囊结石,9、低蛋白血症。

当日,张某家属拒绝尸检。

2022年3月12日、4月8日,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张某家属和医院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张某家属便找到我们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寻求下一步的解决办法。我们对各项资料收集整理评估后,发现A医院确实存在问题。于是,便将A医院诉至法院。


【维权过程】

诉至法院后,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死亡的原因系因患多种自身疾病所致,但从在案询问笔录及视频来看,A医院未尽必要的管理、救助义务,其存在过错。酌情认定由A医院承担20%的责任比例。

判决作出后,我方认为,一审法院对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对关键证据未予认定,遗漏关键事实,责任比例的划分不当。后张某家属又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作为精神病人,其智力低下,生活无自理能力,A医院作为收治医院,对张某的上述情况是清楚知悉的,A医院除应对患者进行基本的精神疾病治疗外,还应对其采取与其病情、自理能力相适应的看护、治疗义务。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某于2021年11月20日入住A医院时,A医院对患者除进行精神疾病诊断外,还对张某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张某并不存在肺部异常,而张某在B医院确定的死亡原因是重症肺部感染、心功能不全、出现呼吸循坏衰竭死亡。

同时,从在卷证据显示,在转院至A医院前近10天时间均无任何查房记录、体温检测记录,由此可见,A医院对患者病情并未尽到密切的观察注意以及采取相应治疗措施的义务,最终导致张某因重症肺炎、呼吸衰竭死亡,A医院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情确定A医院责任比例为80%。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二审予以改判: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家属经济损失729170.38元;

三、驳回张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本案中,根据调查结果,张某死亡的原因系因患多种自身疾病所致,但从在案询问笔录及视频来看,A医院未尽必要的管理、救助义务,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除了医院治疗,居家护理在精神疾病患者的康复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精神疾病患者得到良好的居家护理,能够进一步巩固疗效,减少病情波动,促进患者全面康复。

在线免费咨询:在线免费咨询
投诉/举报声明:以上内容由大象康法结合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联系小编删除
本文标签:精神病
上一篇:【医疗过错】胃癌术后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赔偿41万余元
下一篇:【医疗过错】赔偿92万!患者因口底肿胀入院治疗,后喉头水肿窒息而亡
热门服务和内容
医疗纠纷咨询
  • 医疗纠纷

    官方微信

  • 案情咨询
  • 医疗纠纷

    官方公众号

  • 案例咨询
  • 医疗纠纷

    百家号

  • 特别声明:部分新闻资讯来源于网络,如果对您造成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予以删除 Copyright © 2024 大象康法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20006599-2号 XML地图 医疗纠纷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1366号
    医疗纠纷律师
    电话咨询:18987862356
    医疗纠纷律师
    在线客服咨询
    医疗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