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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康法之百万赔偿案系列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3-07|浏览量:196|来源:孙迪律师
本案当事人何某因出现“右上肢麻木,双下肢无力2月”情况,于2018年12月10日至某医院就诊。经各项检查后确诊初步诊断为:1、颈部脊髓损伤;2、颈椎管狭窄症(颈5-颈7);3、脊髓型颈椎病;4、颈椎间盘突出症(颈5/6,颈6/7);5、左侧胫膝骨···
大象康法之百万赔偿案系列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何某因出现“右上肢麻木,双下肢无力2月”情况,于2018年12月10日至某医院就诊。

经各项检查后确诊初步诊断为:

1、颈部脊髓损伤;

2、颈椎管狭窄症(颈5-颈7);

3、脊髓型颈椎病;

4、颈椎间盘突出症(颈5/6,颈6/7);

5、左侧胫膝骨骨折术后。

12月12日,某医院为何某进行检查后在全麻下行“经前路颈5/颈6椎间盘摘除,颈6/颈7椎间盘摘除椎管减压,零切迹(椎间融合器)椎间置入+植骨融合术(异体骨)”,术后何某出现下肢活动不能,双上肢活动障碍、大小便失禁等症状。后经医院诊断为颈部脊髓缺血再灌注损伤、颈部脊髓损伤,该院康复科会诊后建议给予何某康复治疗。


何某在该医院持续接受康复治疗,但是依旧不能行动。因此再三权衡下,何某及其家属决定将病历封存,并委托我中心代理此案诉讼。


我中心在接到此案之后立即组织专家分析,发现在何某至该医院就诊过程中,该院存在诸多问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伤残情况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护理依赖程度、后期治疗费及医院诊疗过错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何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护理依赖、伤残等级为二级。同时该医院在对何某进行诊疗过程中对手术方式选择不当,术后检查不及时,发现患者病情恶化时没有及时做手术将何某颈脊髓损伤可能性降到最低,故此存在过错。但考虑到何某的损害后果系自身疾病严重及医方过错共同导致的,两者作用力相当,建议某医院承担同等责任,即50%的责任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该医院应赔偿何某此次损伤造成的损失2111634元的50%,即1055817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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